选修课《婚姻法与继承法》作业,会做的同学帮帮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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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、王放夫妻年过半百,膝下没有子女,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,改姓为王丽,办理了收养手续。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,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。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,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,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,她也未尽养女责任,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,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。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,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,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。养母孤苦无依,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,然后投靠亲戚,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。养母无奈之中,便向人民法院起诉,她要求:(1)解除与王丽的关系,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;(2)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,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,以安度晚年。王丽表示:(1)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;(2)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,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。


      根据上述案情,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:


      (1)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


      (2)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,依法可否予以支持


      (3)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


      (4)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


    2、刘歌(男)与王萍(女)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,婚后双方感情尚好,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,现年10周岁。自1996年夏天起,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,夫妻关系开始紧张,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。同年12月,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与女方离婚,女方虑及女儿年幼,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,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,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。据此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,经常争吵不休。1998年4月起,男方住到其舅父处,不再回家,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,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。


      1999年5月,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,坚持要求离婚。而王萍提出,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,只要排除外来干扰,双方有和好之可能,因此仍不同意离婚。经法院多次调解,双方仍各执己见。


  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,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,并一直由他承租。刘歌提出: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,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;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。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,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。对上述问题,双方无法达成协议。


    在夫妻分居期间,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,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;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,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,以上经查属实。


    试就本案情节,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,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:


    (1)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,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


    (2)如判决双方离婚,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


    (3)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,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


    (4)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


    4、胡吉祥与叶美丽都是集邮爱好者。叶美丽有一枚珍贵邮票"大清龙票",委托胡吉祥找人鉴定真伪。1991年3月,叶美丽找胡吉祥要回邮票,胡称邮票找不到了,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寻找。叶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判决胡吉祥一月内返还邮票,如逾期不还则按市价向叶美丽赔偿损失三千元。胡吉祥向叶美丽支付了三千元赔偿金。1993年,叶美丽去世,遗嘱将其所有邮票赠与故友熊英俊,因熊英俊已于3年前移居美国,叶美丽的女儿叶小丽未将母亲的死讯通知熊英俊。1994年2月,叶小丽在邮票市场上发现况某出售"大清龙票",标价15万元。同年4月,叶小丽经调查得知:1992年6月,胡吉祥去世,其子胡小峦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枚邮票,将邮票以10万元卖给况某。1997年10月,熊英俊搭乘的飞机失事,熊英俊及其子熊大山不幸遇难,无法确认死亡时间。熊英俊生前曾订立遗嘱,规定其死后,在国内的全部财产赠与叶美丽。熊大山之妻回国处理熊英俊在国内的遗产时,才得知叶美丽的死讯和其遗嘱的内容,表示愿意接受叶美丽所遗留的邮票。熊英俊的弟弟熊潇洒同时提出要求,自己是熊英俊唯一尚在世的亲人,有权分得熊英俊在国内的财产。1998年3月,叶小丽起诉胡小峦,要求追回"大清龙票"。熊大山之妻、熊潇洒也对"大清龙票"提出权利要求,请求参加诉讼。


    问:(1)叶美丽、熊大山之妻、熊潇洒是否可以对"大清龙票"提出权利要求?为什么?


    (2)设:胡小峦提出:"大清龙票"的问题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决解决,法院不应受理此案。其观点是否有理?为什么?


    (3)设:胡小峦提出:本案已过诉讼时效,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,其观点是否有理?为什么?


    (4)本案最终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?为什么?


    6、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。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。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,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。甲男父死于1980年,1990年其母也去世,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,房屋各4间。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,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,从此未与家中联络,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,借债1万元。1995年,甲男因车祸去世,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,个人财产20万元。


    现问: (1)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?


    (2) 甲男遗产有哪些?


    (3)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,原因何在?


    (4)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,全部遗产给丁女,此遗嘱是否有效?

    (5)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,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,甲男去海南后,即将其赠与丁女,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?